考试介绍: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2013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9月15日,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各地报考条件可能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人员具体咨询当地考试主管部门!
免考条件: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2013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9月15日。
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9:00——11:00,《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14:00——16:00,《统计法基础知识》。
考试题型:
《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的试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计算题四种题型;
《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考试的试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四种题型。
报考对象
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尚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均应报考,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考《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但必须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的考试。
有意从事统计行业工作的社会人士亦可参加2013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报考条件如上【考试介绍】栏目所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6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点击查看统计从业认定办法全文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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